签约后承诺薪酬骤降?诚信何在!

2017-05-25 11:12:2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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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建四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是在招聘时,对工资和工作地点给出承诺,签约后,却突然“变脸”,工作地点与原先承诺不同之外,薪酬仅为原先的一半。

毕业季即将收尾,一则关于“654名毕业生签约后遭遇承诺薪酬骤降”的消息,让平静的毕业生活平添几分波澜。据报道,中建四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是在招聘时,对工资和工作地点给出承诺,签约后,却突然“变脸”,工作地点与原先承诺不同之外,薪酬仅为原先的一半。尽管该单位已迅速道歉,并表示将“一对一联系毕业生做好违约赔付相关工作”,我们仍有必要问一句:靠什么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?拿什么来守护毕业生的“就业权益”?

一事在前,先说是非,再论得失。口头承诺,一定程度上,属于“不成文”契约。再加上,毕业生正是因为这份承诺,才愿意选择该单位作为自己职业生涯的起点。可以说,承诺并非无可无不可之事,而是签订三方协议的一个重要前置条件。该单位先承诺,后毁诺,不说言而无信,至少也是出尔反尔,这既是对毕业生的权益的侵害,也是对于自己公司声誉的一个抹黑。即便内部有“战略经营结构调整”的原因,也难以成为违背承诺的理由,调整的成本更不该由毕业生来承担。

更重要的是,找工作并不仅仅是“找机会”,更是“抢时间”。毕业季并不长,集中招聘的时间更是短之又短。错过“这个村”,前方并不一定有“这家店”。而如今,时间的指针早已指向了五月下旬,各单位的招聘更是悄然走进尾声。签约的同学即便同意解约,也很难说还有太多、太好的就业机会,这些“失去的机会”,又该谁来负责呢?所谓的对解约的毕业生“不予追究解约金和解约责任”,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,都难言有诚意、有责任。

毫无疑问,就业是自家的事情,毕业生首先就要做好自身权益的维护。尤其是,在一个法治社会,任何事情,都讲究证据链条的完整。倘若没有法律意识,不把约定的薪资待遇、休假、保险等,以白纸黑墨的形式备注进“三方协议”,真碰到签约单位单方面违约,最终吃亏的,只能是自己。因此,“签约后遭遇承诺薪酬骤降”,这一事件不仅是一个警醒,更是一趟生动而深刻的法治课。

不过,维护学生的就业权益,并非学生单方面的事情,更需要包括学校、教育主管部门、劳动人事部门以及全社会共同的努力。毕竟,在就业的链条上,学生无疑是相对弱势的群体。比如,对于违背承诺的单位,能否建立“黑名单”制度,以刚性约束企业行为?相关职能部门能否主动作为,“约谈”涉事企业?只有握指成拳,才能形成合力,共同为学生就业权益保驾护航。

古人讲,“明者远见于未萌,而智者避危于无形”。维护学生的就业权益,是一项系统工程,不可能一蹴而就,但无论如何,只有尽早行动起来、尽早建章立制,类似的风波,才不会成为毕业生心中的“不可承受之重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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