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立法禁啃老”并非鸡肋

2019-01-08 10:33:2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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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的《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》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。这部《条例》引人关注之处在于,其明确规定了“已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赡养人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,老年人有权拒绝”,此规定被诸多媒体解读为“立法禁止啃老”,继而引发舆论关注。

作者:邓海建

新的《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》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。这部《条例》引人关注之处在于,其明确规定了“已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赡养人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,老年人有权拒绝”,此规定被诸多媒体解读为“立法禁止啃老”,继而引发舆论关注。

俗话说,清官难断家务事。家庭亲情伦理和道德法律秩序,在中国自古就是很难厘清边界的领域。或基于此,当年“常回家看看”的精神赡养之立法初心,时常被现实所归谬。最简单的一个逻辑是:尽管“不回家”的子女很多,真正依法求偿精神赡养的父母却寥寥无几。因此,当地方立法善意地赋予父母拒绝子女啃老要求的时候,舆情往往容易从执行力上将之视为“鸡肋”。

“立法禁啃老”的话题并不新鲜。早在2011年,江苏立法明确“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,老年人有权拒绝”。此后,山东、吉林等地对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立法中亦相继出现类似规定。这些规定,其实以“立法禁啃老”来解读并不准确:一则,它并非一刀切的“严禁”,意在承续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中的相关规定,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权。换句话说,面对“啃老”老人有说不的权利,至于用不用这个权利,是当事人的自由。二则,“花式恶意啃老”的法律后果,虽然细则化之后看起来很厉害,但其实并非地方立法的创意。比如河北的《条例》规定,子女或者其他亲属窃取、骗取、强行索取老年人储蓄金、养老金、退休金、政府补贴、养老服务卡(券)以及其他财产性权益的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在《民法总则》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等上位法中,早有相关或类似规定,地方性的“老年人保障条例”,大多只是系统法律的细化与落地。

不过,徒法不足以自行。更何况,“养小”还不比“养老”,很大程度上是个家庭自治的问题。据中国老龄科研中心公布曾公布的一组调查数据显示,我国有65%以上的家庭存在“老养小”的现象,有30%左右的成年人基本靠父母供养。当然,即便是在家庭观念差异很大的西方国家,高失业率和经济不景气的背景下“啃老”亦是共性的问题。因此,一则“啃老”并非中国式难题,虽尴尬,却不稀奇;二则法治是赋予父母说不的权利,而不是事无巨细地插手家庭内的微观经济关系。

即便“立法禁啃老”只是民意对地方新规的通俗理解,但其本意恐怕不仅是在于刚性约束,而更重在传递价值认知和权益常识。这种“善意”,是法治谦抑的表达,更是价值信仰的引领。再形而下地说,它也许并不能立竿见影扭转“啃老”的现象,不过,其提醒子女“啃老”可能的非法性与不当性,亦提醒老人时刻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纾解“啃老”上的顽疾。(邓海建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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